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w○○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 訴 人 p○○(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q○○(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r○○(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t○○(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街3號3樓
m○○(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亥○○(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號
戌○○(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未○○○(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午○○○(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黃○○(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寅○○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30之6號
上 訴 人 玄○○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9巷24號
酉○○○(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151號
地○○(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天○○(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27巷25號5樓
宇○○(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同上(現住居所不明)
C○○○ 住高雄市○○區○○街63號
馬蔡玉霞 住高雄市楠梓區○○○街89號
M○○○ 住高雄市○○區○○街125巷11弄32號
N○○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1弄11號
乙○○○(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鹽埕區○○○路148號3樓
甲戊○(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路10巷7號
V○○(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5巷6號
l○○(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52號3樓
甲丑○(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77巷18弄
12號3樓
e○○ 原住98-288 Kaonnhi st.#1106Aiea.
U○○ (即奈良井光仁)
原住日本國東京都北區潼野川3-62-4-1
甲壬○○(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d○○(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h○○(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街109 巷16號2
u○○○○○○(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卯○○○ 住台北市○○區○○街202巷25號4樓
s○○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522巷5號
宙○○○ 住台北市○○區○○路174巷1號3樓
A○○ 住同上
B○○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68之1號
甲辛○ 住台北市○○區○○路2段196號8樓
O○○ 住台北市○○區○○街94巷1弄6號5樓
壬○○ 原住高雄市前鎮區○○○路947 巷6 號
子○○ 住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玉山4號之1
癸○○ 住同上
辛○○(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65巷49號
Q○○(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429巷18弄4號
甲庚○(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新竹市○○區○○路19巷5弄7
號4樓
n○○(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3號8樓
甲○○(兼朱順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路591巷26
號
甲己○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7號
戊○○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34號14樓
丁○○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之3號
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Z○○ 住高雄市○○區○○街327號
x○○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66號
b○○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2號
a○○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66巷11號
Y○○ 住高雄縣仁武鄉○○○街66號
v○○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77之2號
X○○ 住高雄市○○區○○路58之7號14樓
g○○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31號
o○○ 住高雄市○○區○○路58之7號14樓
j○○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8巷1號
T○○ 住高雄縣鳳山市二市場144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癸○ 住同上
上 訴 人 W○○ 住高雄市○○區○○路746號
訴訟代理人 甲子○ 住同上
上 訴 人 F○○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58巷2弄1
0號
G○○ 住高雄市○○區○○街94號
甲甲○ 住高雄市○○區○○街10巷15弄16號
甲乙○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5號
甲申○(即甲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106巷9 號
甲酉○(即甲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88號9樓之1
甲未○(即甲寅○○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街47號
P○○ 住同上
甲丁○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街39之2
號
甲丙○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號
c○○ 住同上
巳○○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03巷7號
I○○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29號
H○○ 住同上
L○○ 住同上
庚○○○○○○(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85巷3號
y○○(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鄭柏緯即z○○(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寅○○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30之6號
上 訴 人 E○○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11號
丑○○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119號
申○○ 原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5號
D○○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09之2號
K○○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21號
f○○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55號
甲卯○ 住高雄縣大社鄉○○路52號
辰○○ 住高雄市○○區○○路241巷10弄20號
R○○(即鄭明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甲辰○○(即鄭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25號
k○○(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3巷15號
S ○(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i○○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 巷31號
被上訴人 J○○ 住高雄縣仁武鄉彎內村3巷3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富美律師
受告知人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
設高雄縣仁武中正路37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住同上
受告知人 甲巳○○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55號
受告知人 甲午○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91巷8號
上列當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