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另住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
易字第573 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53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乙○○分別自民國(以下同)95年9 月21日、95年 5 月24日起,均受僱於丁○○,擔任「東品行」之受僱司機 兼送貨員,負責運送三花牌奶精予客戶,並遇有客戶退貨時 ,則代表丁○○即「東品行」受領客戶退還之三花牌奶精, 以繳回「東品行」,而對客戶退還交付之三花牌奶精,具有 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而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與乙○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因執行送貨業務之機會,而代表丁○○受領客 戶「東春工業原料行」退還如附表一所示每箱價值新臺幣( 下同)1,300 元之三花牌奶精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並隨即將其等2 人共同侵占之上開三花牌奶 精,合計共16.5箱,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低於市價 之1,000 元價格,出售予經營「好記茶坊」之甲○○。二、丙○○與乙○○另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先於97年10月14日下午某時許,在「東品行」設於高雄 縣鳳山市○○路229 號之倉庫內,由乙○○駕駛堆高機,將 丁○○所有放置於倉庫內之三花牌奶精34箱(每箱24包,共 816 包),搬運至丙○○所駕駛之貨車內,再由丙○○駕駛 該貨車將前開34箱三花牌奶精載離現場,而共同竊得丁○○ 所有之三花牌奶精34箱後,又於97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同 一倉庫內,以同一手法,共同竊取丁○○所有之三花牌奶精 8 箱(每箱24包,共192 包),得手後,將竊得之三花牌奶 精34箱、8 箱,於附表二編號9 至10所示之時間,變賣予甲 ○○牟利。
三、甲○○明知丙○○與乙○○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所經
營而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506 號之「好記茶坊」,兜售 之三花牌奶精,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分別基於故買贓 物之犯意,以低於市價之1,000 元價格,先後10次向丙○○ 、乙○○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三花牌奶精。丙○○、乙○○ 得款後,即朋分花用。嗣因擔任「東品行」會計之張儷玲, 於97年10月21日清點庫存時,發現存貨短缺,經調閱「東品 行」對面高雄客運監視系統之錄影畫面後,發現丙○○、乙 ○○竊取三花牌奶精之過程,乃報警處理,經警於97年11月 11日上午10時35分許,至「好記茶坊」扣得丁○○失竊之三 花牌奶精共39包,始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丁○○即東品行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丙○○、乙○○、甲○○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東品行」會計張儷玲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照片6 張、現場蒐證照片6 張、 「東品行」進貨明細批號單2 張、出貨單2 張、人事資料卡 2 份,以及贓證物認領保管單、貨單利潤明細報表、工作日 報表、出倉單各1 份附卷可稽,事證明確,上訴人丙○○、 乙○○、甲○○犯行均已堪認定。
三、核上訴人丙○○、乙○○就事實一所為,均係各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8 罪),就事實二所為,均係各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2 罪)。核甲○○事實三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10罪)。 上訴人丙○○、乙○○之間,就上開所犯8 次業務侵占及2 次竊盜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上訴人丙○○、乙○○就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2 次竊盜 犯行,均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上訴人甲○○就所犯如 附表二所示之10次故買贓物犯行,亦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上訴人丙○○、乙○○所犯上開業務侵占與竊盜犯行,係 因「東品行」會計張儷玲於97年10月21日清點庫存時,發現 短少,並調取「東品行」對面高雄客運監視系統之錄影畫面 後,發現上訴人丙○○、乙○○涉及盜取「東品行」之貨品 ,遂於97年11月3 日報警處理,警方因而通知上訴人丙○○ 、乙○○到場詢問,再移由檢察官偵查,經檢察官偵查後, 認上訴人丙○○與乙○○除竊盜三花牌奶精變賣外,尚將受 領客戶退還之三花牌奶精,予以侵占變賣,此有證人張儷玲 、上訴人丙○○、乙○○之警詢、偵查筆錄等資料在卷可憑 ,是警察機關早於97年11月3 日,即已知悉如附表二所示之 三花牌奶精,遭上訴人丙○○、乙○○以非法方式取得之犯
罪事實,至於其等究為竊盜或侵占,僅屬事後之法律評價問 題,上訴人丙○○、乙○○既非於警察機關未發覺「東品行 」之三花牌奶精遭人非法變賣前,自行供出犯罪,致不符自 首要件,上訴人丙○○主張就所犯業務侵占部分,應屬自首 而得減輕其刑云云,容有未合,附此敘明。
三、原審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 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並審酌上訴人丙○○、乙 ○○因一己之貪念,而藉職務上之機會,受領客戶退還之如 附表一所示之三花牌奶精後,予以侵占入己,擅自以低於市 價販賣予上訴人甲○○,又監守自盜,先後2 次竊取丁○○ 存放於倉庫之三花牌奶精,損害丁○○之財產權益,上訴人 甲○○故買來路不明之三花牌奶精,除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阻礙丁○○追索之困難,其等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 及侵占、竊盜、故買贓物之次數、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上訴人丙○○、乙○○2 人業務侵占部分每罪各有期徒刑 6 月(各8 罪),竊盜部分每罪各有期徒刑4 月(各2 罪) ,上訴人甲○○故買贓物部分每罪各拘役20日(共10罪), 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定上訴人 丙○○、乙○○之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1 年,上訴人甲○ ○之應執行刑為拘役100 日,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 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 屬適當,上訴人丙○○、乙○○、甲○○上訴指摘原判決量 刑過重,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一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侵占客體及數量 │ 備 註 │
├──┼───────┼────────┼───────┤
│ 1 │97年3 月18日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2 │97年4 月22日 │三花牌奶精 2.5箱│ │
├──┼───────┼────────┼───────┤
│ 3 │97年4 月29日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4 │97年5 月間某日│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5 │97年6 月間某日│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6 │97年7 月間某日│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7 │97年8 月間某日│三花牌奶精 2箱 │ │
├──┼───────┼────────┼───────┤
│ 8 │97年9 月間某日│三花牌奶精 2箱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價格(新臺幣)│故買之贓物與數量│
├──┼───────┼───────┼────────┤
│ 1 │97年3 月18日 │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2 │97年4 月22日 │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5箱│
├──┼───────┼───────┼────────┤
│ 3 │97年4 月29日 │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4 │97年5 月間某日│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5 │97年6 月間某日│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6 │97年7 月間某日│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7 │97年8 月間某日│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
│ 8 │97年9 月間某日│1,000元 │三花牌奶精 2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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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10月14日 │1,000元 │三花牌奶精34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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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10月21日 │1,000元 │三花牌奶精 8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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