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329號
TNHM,98,上易,329,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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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李慧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778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其並無支付鴨隻飼料貨款之能力 ,詎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意圖,自民國94年6月13 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陸續每隔幾日即佯向興泰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興泰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蛋鴨飼料或原 料,並陸續以如附表二所示6紙支票抵付部分貨款(即其自 94年6月13日起至8月29日止,向興泰公司購買取得之飼料共 181,790公斤、價金計新臺幣1,624,486元之部分),致興泰 公司不知是詐,遂陸續出貨予乙○○。嗣於94年9月間,興 泰公司人員至乙○○位於臺南縣善化鎮及後壁鄉等處之鴨舍 查訪後,發現乙○○僅共飼養壹萬餘隻鴨隻,惟其上開訂購 之鴨隻飼料,明顯逾其上開飼養鴨隻數量之所需用量,乃覺 有異而停止繼續供貨,並即予以追討貨款,始發現乙○○所 交付之上開6紙支票中,除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2紙小額支票 兌現外,餘均遭退票,乙○○亦避不見面,興泰公司始知受 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下列證據為 其論據。
㈠興泰公司客戶出貨明細表、客戶別帳款明細表等各乙份(警 卷第13、14頁)、送貨通知單4張、如附表二編號2-5等4紙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乙份(95年度偵字第835號卷第12-17頁 )、興泰公司客戶帳款明細表(95年度調偵續字第15號卷第 14頁)、災害損失暨救助證明書乙張(95年度偵緝字第290 號卷第27頁)等各乙份。
㈡證人甲○○之證述(95年度偵字第835號卷第6、7頁)。 ㈢證人丙○○之證述(96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 ㈣被告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95年度調偵續字第 15號卷第11頁)、鴨隻買賣合約書(警卷第17頁)。 ㈤如附表二編號2-5等4紙支票發票人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



結作業2份。
㈥證人羅立成之證述(96年度偵續一字第25號卷)。三、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94年6月13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陸續 每隔幾日即向興泰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蛋鴨飼料或原料 ,並陸續以如附表二所示6紙支票抵付部分貨款(即其自94 年6月13日起至8月29日止,向興泰公司購買取得之飼料共18 1,790公斤、價金共1,624,486元之部分),嗣其所交付之上 開6紙支票,除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2紙支票兌現外,餘均遭 退票等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跟哥 哥曾明松合夥養鴨子,支付鴨子飼料貨款的支票是伊哥哥拿 給伊使用,伊哥哥是作營造的下包。而伊原有鴨隻約2萬5千 隻,是因為淹水後損失,且鴨子沒有辦法生蛋,才沒有辦法 如期給付飼料貨款,然淹水後伊得到政府補助後有馬上整理 鴨寮讓鴨子能趕快生蛋,伊才能有收入給付飼料貨款。又伊 於風災之後曾請甲○○仲介補進鴨隻,伊養鴨的數量均維持 在2萬5千隻左右,故需要這麼多飼料,後來又來一個風災, 因政府事先沒說要補助,所以公所來時鴨隻屍體已清運了, 始呈報損失1千餘隻,然實際損失5千多隻,伊有再向甲○○ 購入,祇是因後來又有個風災致伊損失更嚴重等語。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證據之證明力必須達 於使法院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程度,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 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者,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92年 度台上字第128號、第71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所有,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如行為 人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或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其所用之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得以詐欺罪相 繩(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民事 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原因非 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 ,始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 欺罪一端,故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自難單以被告單純債務 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



詐術。故本件公訴人應就被告自始即明知其並無支付鴨隻飼 料貨款之能力,所交支付貨款之客票屆期提示,定會遭退票 ,竟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意圖,執該支票向告訴人 大量訂購超過其飼養蛋鴨所需飼料及原料,而惡意不付款,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貨之構成要件,負有提出使本院確信 真實程度證據之實質舉證責任,否則本院即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甚明。
五、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僅能證明:㈠被告自94年6月13日起 至同年9月5日止,陸續每隔幾日即向興泰公司訂購如附表一 所示之蛋鴨飼料或原料,並陸續以如附表二所示6紙支票抵 付部分貨款(即其自94年6月13日起至8月29日止,向興泰公 司購買取得之飼料共181,790公斤、價金共1,624,486元之部 分),嗣其所交付之上開6紙支票,除附表二編號1所示2紙 支票有所兌現外,餘均為退票。㈡被告於94年6月間豪雨風 災發生前,已積欠案外人蘇振榮1百餘萬元債務,並簽立( 鴨隻)買賣合約書乙張作為擔保清償上開債務。㈢如附表二 所示編號2至5之退票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㈣被告於94年6 月間飼養蛋鴨於94年6月中旬遭遇豪雨及海棠颱風等災害, 各損失蛋鴨1萬2千餘隻、1千5百隻。然並未能證明:㈠被告 實際所養之鴨隻數係低於其向告訴人訂購之飼料或原料。㈡ 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告訴人購買飼料及原料時,即 明知其所交付支付貨款之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客票,如屆 期提示定會致退票。㈢被告向告訴人訂貨當時已全無支付貨 款之能力而自始即惡意不付款。
六、經查:
㈠被告於94年6月間向告訴人購入飼料時,是否養鴨約2萬5千 隻:
⒈被告於94年6月20日向證人蘇振榮借款150萬元時,為擔保 借款之清償,曾與證人蘇振榮就其所養鴨隻2萬5千隻訂立 買賣合約書,並由甲○○擔任見證人乙節,業據證人蘇振 榮、甲○○於警詢證稱屬實(警卷第5、9頁),復有買賣 合約書在卷可憑(警卷第17頁)。
⒉證人即台南縣後壁鄉公所農業課獸醫羅立成於偵查中證稱 :「【(提示95年度偵緝字第290號卷內風災損失「證明書 」)你有印象?】我有印象,本件我在風災之前的常態調 查時,有經被告告知其所養的蛋鴨有25000餘隻,後來94年 風災過後,我也有去現場看過,確認他所養的鴨隻分別死 亡及流失12000、1500左右,上開證明書是我根據現實情況 來撰寫的。」等語(偵續一字第25號卷第14頁),復有該 證明書在卷可憑(偵緝字卷第27頁)。




⒊綜上,被告於94年6月間,應未能預知告訴人將提出本案告 訴,自未能事先即預知有訴訟需求而向蘇振榮羅立成佯 稱其所養鴨隻數量為2萬5千餘隻,是以,依前開證人蘇振 榮、甲○○、羅立成之證言及買賣合約書之記載,應足認 被告向告訴人購買飼料時其所飼養之鴨隻確約為2萬5千隻 。
㈡被告取得系爭支票之來源:
證人即附表2編號1支票之發票人丙○○於原審審理中結稱: 「(你是否認識在場被告乙○○?)認識。我是因為本身有 養鴨才認識被告乙○○,我沒有與被告乙○○合資養鴨。( 你是否知道被告乙○○曾經向他大哥曾明松借票支付鴨隻飼 料貨款?)被告乙○○的大哥曾明松曾經將票借給被告乙○ ○,我不知道作何用,因為我當時人也在現場,我在被告乙 ○○鴨寮泡茶時有看到曾明松將票交給被告乙○○。(被告 乙○○養鴨是從何時開始?)大約4、5年前被告乙○○就開 始養鴨子,我比被告乙○○還早就開始養鴨子,我是在新營 養鴨子,被告乙○○是在後壁鄉養鴨子。…(被告乙○○向 其大哥曾明松借票時,曾明松的經濟狀況如何?)曾明松是 小包商,經濟狀況不錯。」等語(見原審院卷第94-96、98 頁),核與證人甲○○於原審證稱:「(被告乙○○是與何 人合作飼養鴨隻?)被告乙○○有與他舅舅飼養鴨隻,也有 與他哥哥合作飼養鴨隻。」等語(見原審卷第123頁)相符 ,則被告既與其兄曾明松合夥養鴨,其支付告訴人貨款之如 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客票,因係曾明松所交付,基於其對曾 明松之信賴因素,自難遽認其明知該支票係芭樂票,屆期提 示定會遭退票,是被告辯稱其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支票係其哥哥曾明松所交付,其並不知係屆期未能兌現之芭 樂票,尚非無據。
㈢被告自94年6月13日起同年9月5日止,所飼養之鴨隻是否維 持在2萬5千隻左右:
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結稱:「(你是否曾經賣蛋鴨給被 告乙○○?)有的。(何時賣蛋鴨給被告乙○○?)有1年2 個月間有連續3次颱風,就是麻豆淹大水那次,大約3、4年 前的事情,第2次風災後被告乙○○開始向我買蛋鴨。(被 告乙○○買幾次,總共買多少隻?)風災之前被告乙○○就 有拜託我買鴨子,風災後購買的那次是5千隻蛋鴨,且是體 型比較大可以生蛋的鴨隻。…(被告乙○○向你購買鴨隻時 ,被告乙○○當時飼養幾隻鴨隻?)被告乙○○當時大約飼 養2萬5、6千鴨隻,因為第2次風災之後被告乙○○有損失鴨 隻,所以才找我購買5千隻鴨隻。(補上你賣給被告乙○○5



千隻鴨隻後,被告乙○○當時飼養多少鴨隻?)大約2萬5千 鴨隻左右,因為風災被告乙○○大約損失5千隻左右,所以 向我購買5千隻補進去。(被告乙○○叫你去買鴨隻大約是 幾月份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第2次颱風過後的 事情。…(被告乙○○當時的養鴨場設在那裡?)設在後壁 鄉。(你剛才證述你介紹別人賣鴨給被告乙○○時是第2次 風災,該次風災是否為海棠颱風?)我不清楚,我只知道第 2次颱風後被告乙○○才請我仲介鴨隻賣他,結果買入的鴨 隻連同被告原本飼養的鴨隻又被第3次颱風損害,鴨隻大約 要養1個月以後才會開始產蛋,第3次颱風距離第2次颱風間 隔不到1個月,被告鴨隻剛要生蛋時就又被颱風吹走了,因 為被告養鴨場位置受到鹽水溪沿岸工程施工不當影響才會淹 水讓鴨隻損失嚴重。(你賣被告乙○○鴨隻之前,有無看過 被告乙○○養鴨場還剩下多少鴨子?)被告有4個場,有壹 個場空的,壹個場大約5、6千鴨隻,所以被告當時大約有2 萬5千隻左右。…我賣鴨隻給被告乙○○當時,我去被告乙 ○○的養鴨場時大約還剩下1萬9千隻。」等語(見原審卷第 120至123頁),足見被告於遭遇第2次颱風後,損失約5千隻 後,復向證人甲○○購入5千隻補足,再參酌前開說明,應 足認被告自94年6月13日起同年9月5日止,所飼養之鴨隻應 均維持在2萬5千隻左右無訛。
㈣告訴人是否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
⒈證人甲○○於原審亦證稱:「(被告乙○○飼養2萬5千隻 鴨隻,1個月飼料費用要多少錢?)依照我的方式飼養要 60萬至80萬元,如添加更多營養品要更多錢。」等語,是 被告所飼養之鴨隻,於通常情形下每月約需花費60至80萬 元之飼料,則自94年6月13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被告向 告訴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價金共1,986,749元之飼料及原 料,尚符其飼養之鴨隻所需,其並無公訴人所指僅飼養1 萬餘隻鴨子,而向告訴人購買顯逾其飼養之鴨隻所需之飼 料之詐欺情事,易言之,被告所購入之飼料係2萬5千隻鴨 隻所需,則被告依飼養鴨隻之所需而購入飼料,自難認其 購入飼料時曾對告訴人施以詐術。
⒉證人即告訴人之代理人葉文隆於原審審理中結稱:「(貴 公司與被告乙○○是何時開始有蛋鴨飼料生意往來?)94 年6月13日以後,第一批飼料交貨是17日。(被告乙○○ 向你們公司訂貨,是否到目前為止只有給付附表二編號1 這筆貨款而已?)是的。第一筆貨款被告乙○○是拿客票 來兌現,其他都沒有給付。(其他貨款還有客票,為何你 們公司要收受,有無經過徵信?)我們公司做生意會收客



票,然後會去查有無退票紀錄,當時附表二編號2-5的支 票沒有退票紀錄後,我們會請被告背書後才收受,這4張 支票後來才跳票。(你們與被告乙○○買賣飼料,有無去 被告的養鴨場查看被告是否真的有相當的鴨隻數量需要購 買這麼多的飼料?)業務員會先到被告養鴨場查看過被告 是否有養鴨,養鴨數量也有粗略估算,大部分都是聽客戶 的陳述數量,正常需要到現場查看。(你們公司賣給被告 的飼料是在那年風災之前或之後?)6月12日善化第1次風 災大水之後我們公司才與被告乙○○開始有生意往來,之 後7、8月才發生海棠颱風。(發生第2次海棠颱風及第3次 風災時被告有無向你們叫貨?)有的。只要被告叫貨我們 就出貨。(附表一編號2被告既然沒有給付現金或交付支 票,為何附表一編號3還要繼續出貨給被告?)因為我們 這個行業會考量到養鴨人家比較有困難,我們公司還是會 繼續出貨給他們,因為鴨隻還是要持續吃飼料,直到我們 發現不對勁時才停止出貨給被告。」等語在卷 (見原審卷 第125-128頁),足認告訴人銷貨予被告時,對於被告飼 養之鴨隻數量、所需飼料、所執客票之信用及其償債能力 ,曾為相當程度之評估,加以謀求培植客戶因素,致於被 告遭受2次颱風之重大損失期間,仍應被告所需如數出貨 ,自難認其之所以願售貨予被告,係因被告對之故意施用 詐術方法致其陷於錯誤所致。
㈤被告是否自始即無意清償:
證人甲○○於原審亦證稱被告所飼養之2萬5、6千隻鴨隻, 如順利養成生蛋,1天就有7、80箱鴨蛋,可以收入3、4萬元 等語,且94年6月起至9月初起,確有2個強烈颱風、一個中 度颱風,有中央氣象局之颱風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34頁),則被告於購入飼料之初,本即有利潤可期,詎 於尚未能養成時,竟遭遇風災,致鴨隻損失嚴重,是被告因 天災而週轉失靈致影響其償債能力,應非其始料所及,是尚 難僅憑被告事後未能如期清償債務,即遽論被告於購貨之初 即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七、綜上各情參互觀之,本件自足認檢察官就上開詐欺取財罪之 構成要件,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使本院確信為真實程度,仍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被告辯稱其無詐欺取財之犯意,所辯各情 尚非不可採信,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被訴犯罪不能證明 ,諭知無罪,以免冤抑。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 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採 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薇潔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日期 │訂購品項│數量(公│價金(新台│付款方式 │
│號│ │ │斤) │幣:元) │ │
├─┼─────┼────┼────┼─────┼──────┤
│1 │94年6月17 │蛋鴨飼料│181,790 │1,630,100 │以如附表二所│
│ │日起至94年│ │ │(含利息)│示支票支付 │
│ │8月29日止 │ │ │ │ │
│ │(共約29次│ │ │ │ │
│ │) │ │ │ │ │
├─┼─────┼────┼────┼─────┼──────┤
│2 │94年8月10 │原料 │20,780 │111,642 │無 │
│ │日、24 日 │ │ │ │ │
│ │ │ │ │ │ │
├─┼─────┼────┼────┼─────┼──────┤
│3 │94年8月30 │蛋鴨飼料│26,930 │245,007 │無 │
│ │日、同年9 │ │ │ │ │
│ │月5日 │ │ │ │ │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期│付款銀行│兌現│備│
│號│ │(新台幣│ ├────┤ │情形│註│
│ │ │) │ │退票日期│ │ │ │
├─┼─────┼────┼──────┼────┼────┼──┼─┤
│1 │0000000、 │56,300、│丙○○、 │94年8月5│復華銀行│均兌│ │
│ │0000000 │22,216 │丙○○ │日 │佳里分行│現 │ │
├─┼─────┼────┼──────┼────┼────┼──┼─┤
│2 │0000000 │50萬元 │笙邦有限公司│94年10月│合作金庫│未兌│ │
│ │ │ │、黃良文 │10日 │銀行東門│現 │ │
│ │ │ │ ├────┤ │ │ │




│ │ │ │ │94年10之│分行 │ │ │
│ │ │ │ │14日 │ │ │ │
├─┼─────┼────┼──────┼────┼────┼──┼─┤
│3 │0000000 │27萬元 │晶頂國際有限│94年10月│第一商業│同上│ │
│ │ │ │公司、潘重雄│10日 │銀行長春│ │ │
│ │ │ │ ├────┤ │ │ │
│ │ │ │ │94年10月│分行 │ │ │
│ │ │ │ │14日 │ │ │ │
├─┼─────┼────┼──────┼────┼────┼──┼─┤
│4 │0000000 │503,800 │笙邦有限公司│94年10月│合作金庫│同上│ │
│ │ │ │、黃良文 │15日 │銀行東門│ │ │
│ │ │ │ ├────┤ │ │ │
│ │ │ │ │94年10月│分行 │ │ │
│ │ │ │ │14日 │ │ │ │
├─┼─────┼────┼──────┼────┼────┼──┼─┤
│5 │FA0000000 │30萬 │晶頂國際有限│94年10月│第一商業│同上│ │
│ │ │ │公司、潘重雄│25日 │銀行長春│ │ │
│ │ │ │ ├────┤ │ │ │
│ │ │ │ │94年10月│分行 │ │ │
│ │ │ │ │1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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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