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98年度,839號
TCHM,98,抗,839,2009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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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39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8年8月11日所為第二審裁定(98年度抗字第83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40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抗告人甲○○對本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再提起抗告,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依上述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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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