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39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8年8月11日所為第二審裁定(98年度抗字第83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40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抗告人甲○○對本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再提起抗告,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依上述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