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號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前 列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執 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八年九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乙○○、甲○○二人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