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1年度,245號
CYEV,91,嘉簡,245,20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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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政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捌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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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