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政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捌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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