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266號
TPHV,98,重上,266,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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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丁振發律師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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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