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392號
TPHV,98,上易,392,200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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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彭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原審共同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6年 2月28日向伊借款,交付發票人為彩盈彩印科技有限公司、 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4紙支票以為擔保,並由被上訴人 於如附表編號2至4之3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背書。詎上 開支票經提示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而遭退票,伊屢經催討 未獲置理。爰依票據背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 款90萬元本息,及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乙○○給付借款12 0萬元本息,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同額範圍內免為 給付義務(原審依乙○○之認諾,判決乙○○應給付上訴人 120萬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 分不服,提起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則未據聲明不服 ,已告確定),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97年 1月29日起,其餘60萬元自97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或乙○○其中一人已為 給付,另一人於同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從未介入上訴人與乙○○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亦未在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係屬偽造,伊毋庸負票據 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支票背書,應負擔票據責任乙情 ,雖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原審卷第11頁至 第14頁),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有在系爭支票背書,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伊未於 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係屬偽造等語,則上訴人自應就該背 書之真正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382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證人丁○○於原審經隔離訊問證稱:「我記得在96年2月下 旬被告乙○○到我們店裡來向原告(即上訴人,下同)換3 張支票,原告手拿著有在翻那3張支票時,我有看到3張支票 上都有蓋圖章,但這個圖章蓋在何處,我不記得了,我確定 是蓋在背面,圖章的樣式我沒印象,我不知道是圓的或方的 ,不記得圖章寫何字。(問:是否知道票面金額及號碼?) 我沒注意到」等語(見原審卷第73頁及背面)。證人丁○○ 僅證稱其目睹乙○○交付3紙支票予上訴人,及斯時支票背 面已蓋有印章,尚無從證明乙○○所交付上訴人之支票即為 系爭支票,尤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在系爭支票為蓋章之背書 行為,已無足援為上訴人主張為真正之佐證;再參以乙○○ 陳稱被上訴人並未在系爭支票背書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 ,以及上訴人因涉嫌偽刻被上訴人之印章,蓋用於系爭支票 ,而偽造被上訴人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並持以提示遭退票 ,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情,亦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752號起訴書可憑(見本院 卷第39頁至第42頁),堪認被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應屬可 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支票上被上訴人之背 書為真正,則上訴人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 90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97年1月29日起,其餘60萬元自97 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 ,即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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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發票人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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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30萬元 │96年12月31日│彩盈彩印科技│KT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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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30萬元 │96年12月31日│彩盈彩印科技│KT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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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30萬元 │96年12月31日│彩盈彩印科技│KT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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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30萬元 │96年12月31日│彩盈彩印科技│KT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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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盈彩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