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87年度,55號
TPHV,87,重上更(一),55,20090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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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巳○○○即寅○○.
      未○○即寅○○之.
      癸○○即寅○○之.
      辛○○即寅○○之.
      丑○○即寅○○之.
      壬○○即寅○○之.
被 上訴人 申○○即子○○○.
      辰○○即子○○○.
      卯○○即子○○○.
      午○○原名陳蔡淑.
      酉○○即子○○○.
      甲○○即蔡順從之.
      己○○即蔡順從之.
      丙○○即蔡順從之.
      丁○○即蔡順從之.
      乙○○即蔡順從之.
      庚○○即蔡順從之.
      戊○○即蔡順從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巳○○○、未○○、癸○○、辛○○、丑○○、壬○○為寅○○之承受訴訟人;由申○○、辰○○、卯○○、午○○、酉○○為子○○○之承受訴訟人;由甲○○、己○○、丙○○、丁○○、乙○○、庚○○、戊○○為蔡順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寅○○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下同)97年1月6日死亡,其繼 承人有巳○○○、未○○、癸○○、辛○○、丑○○、壬○ ○,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宗第 252頁至第256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巳 ○○○、未○○、癸○○、辛○○、丑○○、壬○○承受及 續行本件訴訟。
三、子○○○於訴訟繫屬中之95年3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申



○○、辰○○、卯○○、午○○、酉○○,有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宗第257頁至第264頁),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申○○、辰○○、卯○ ○、午○○、酉○○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四、蔡順從於訴訟繫屬中之97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 ○、己○○、丙○○、丁○○、乙○○、庚○○、戊○○, 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宗第6頁 至第10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甲○○、 己○○、丙○○、丁○○、乙○○、庚○○、戊○○承受及 續行本件訴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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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