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1年度,201號
CYEV,91,嘉小,201,20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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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蘇惠卿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丙○○為附卡申 請人,向原告請領得二六00─一九五一─0一0二、六八00─三二0二─一 一0二號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蘇惠卿丙○○於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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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