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2630號
TPHM,98,聲,2630,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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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
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 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禠奪公權3年,受刑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茲受刑人於95年8月8日入監執行,98年8月2 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5日法矯司 字第0980906671號函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 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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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