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2628號
TPHM,98,聲,2628,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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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
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 88年3月31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 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3年確定。受刑人於89年12月7日開始執行徒刑,嗣受刑人 經核准假釋,假釋中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自95年9月1日 至100年8月1日止,由檢察官發交觀護人執行( 95年執更護 字第608號指揮書),於97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 受刑人於 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表現良好,悛悔有據,又受處 分人患有口腔癌、肝病、肺病、重聽及關節退化等疾病,有 95 年度執護字第583號保護管束案卷、受刑人所著「從工作 中得到的樂趣和價值」、「家,是一個人永遠的依靠與歸屬 」、「兄弟朋友」等文章數篇可查。爰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 繼續執行。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參與犯罪組織案件,經本院於88年 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89年12月7日開始執行徒 刑,95年9月1日假釋,97年10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並無違反保 護管束應遵守規定致遭撤銷假釋之情形,有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受刑人甲○○目前於訊羚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 ,有輕度聽障,並患口腔黏膜纖維化症及左髖關節炎等疾病 ,有身心障礙手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經本院覆核無異,應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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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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