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核准假
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7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56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減為1年7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2 1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 正司於9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34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