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61號
原 告 張德慧
兼訴訟代理
人 吳思璇
被 告 徐仁鐘
賴澄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 系爭5樓房屋)之樓頂種滿花樹已20年,被告二人長期澆水 致其所種花樹之樹根包住通風口而長期滲水漏水,致原告吳 思璇所有同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受損,小房間天 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不堪居住成危樓,致生 公共危險。原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於民國105年 1月21日塌下,2間浴室漏水,遂請抓漏師傅陳樹根、賴世峰 維修後,方知被告肇禍,惟被告又推說是海砂屋造成,並主 張其所有系爭5樓房屋天花板更嚴重,他們都是自己買水泥 回來補。但海砂屋應是整棟大樓受影響,然原告詢問3樓朱 太太告知,3樓之小房間20年來天花板無龜裂,但於105年年 初,室內地板全脫落,因其後陽台有外推,長期承接系爭5 樓房屋澆花樹之水。另原告詢問系爭4樓房屋隔壁5號4樓之 白小姐,其房間天花板亦無龜裂,因該隔壁棟5號所加蓋之6 樓係出租學生,並未種滿花樹及大量澆水。又於105年1月27 日經天祐水電行之賴世峰到場查看,其告知原告系爭5樓房 屋之頂樓通風口有水泥建物遮蓋,雨水無法流入,係因被告 所種花樹之樹根纏住通風口,於對花樹澆水時,水沿著樹根 流入、長期滲水至原告系爭4房屋天花板使鋼筋鏽蝕於內, 並導致天花板水泥塊崩落。因上述原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所 有之系爭4樓房屋房價折損及原告居住於內之居住安危、惶 惶不安,居住安全備受威脅及精神痛楚損害,故原告主張被 告之侵權行為應賠償原告系爭4樓房屋市價貶值之損害及回 復原狀之必要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精神上損 害賠償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賴澄惠與被告徐仁鐘為夫妻,被告賴澄惠為系爭5樓房 屋所有權人。原告約於76年間搬入系爭4樓房屋住居,且社 區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屋頂頂樓之使用有分管合意,因此,系 爭5樓房屋之頂樓已約定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雖有在頂樓 種植十幾盆之盆栽,但都是小型的花木盆栽,多年以來,並 無花木樹根包住通風口或是滲水的狀況。原告主張系爭4樓 房屋浴室天花板在105年1月21日發現有「漏水」,而其漏水 來源,係因為頂樓之公共管道通風口有縫隙,加上105年1月 初台北下了數場大雨,以致雨水流入公共管道的通風口縫隙 ,剛好蓄積在原告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上方,原告在105 年1月21日發現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有水滴滴落,原告認 為可能是被告系爭5樓房屋的管道有破裂所致漏水,因此通 知被告到場處理。被告看到原告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有 水滴滴漏的狀況,即與原告商議先通知天佑水電行的水電師 傅到場查看,以確認漏水來源以及評估修繕方式。水電行的 賴世峰師傅到場查看狀況後,其說明並非被告系爭5樓房屋 的管線有破裂漏水,而是因為屋頂公共通風口有縫隙,以致 雨水流進公共管道蓄積在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原告主 張水電師傅告知是系爭5樓房屋頂層所種的樹根包住通風口 ,一直滲水云云,惟系爭4樓房屋浴廁天花板的滲水並非因 被告系爭5樓房屋管線破裂所致,原告乃與被告協商,由雙 方共同平分修繕系爭4樓房屋住家浴廁天花板的費用。原告 即委請賴世峰師傅修繕、更新其浴廁天花板,同時,原告並 要求水電師傅師一併修補系爭4樓房屋住家其他房間的補強 及油漆(該等處所並無任何漏水或滲水),全部修繕費用為 31,000元。惟水電師傅在105年2月3日修繕完成後,原告拒 不付款,故由被告墊付全部修繕費用。末以被告住居在系爭 5樓房屋,如原告所述為真,頂樓之花木盆栽長年因澆水而 滲透水泥、剝落、鋼筋生鏽外露等等,則漏水發生位置不可 能跳過被告的5樓天花板,反而是滲漏到原告系爭4樓房屋天 花板,是原告之主張殊為無理,顯不足採。
㈡證人賴世峰及陳樹根於105年11月2日到庭所為證言可知,系 爭4樓房屋的房間天花板內並無任何滴水、漏水或水痕,原 告主張房間天花板水泥剝落現象顯然與被告在系爭5樓房屋 頂樓種植盆栽植物與澆水無關,且由證人陳樹根證述,該社 區很多房子都有屋內天花板鏽蝕的狀況,證人表示,該狀況 是以前建商蓋的暗管鐵管鏽蝕,而鏽蝕後會產生濕氣積在裡 面導致鋼筋鏽蝕。原告主張房間天花板水泥塊剝落現象,係 因建商建置之管線老舊所致,確與被告毫無關係,被告並無
任何侵權行為。另依鑑定單位勇發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所載,其鑑定結果:「一、系爭房屋是否有滲漏水現 象及其原因為何?(1)現況並無潮濕水跡之地坪、混凝土 樓板及壁、牆有滲漏情形。……(4)4樓主臥室套房門口外 正方混凝土天花板有曾滲水潮濕過痕跡,現況已已乾了,漏 源為屋頂管道間滲流入5樓再經5樓地坪內及樓地板長期浸滲 所導致。」鑑定報告僅指稱系爭4樓房屋的浴廁天花板及主 臥室套房浴廁門口外的天花板曾有滲漏水現象,原因係出於 屋頂管道間及周圍有滲漏水,年久未予維護檢修所致。兩造 所住居之公寓頂樓屋頂平台凸出物(排氣墩)乃是整棟公寓 公共使用管道,自建商興建時之狀態使用迄今已逾30年,中 古公寓管道間屬公共管道,縱有年久未為維護檢修,亦非屬 被告之責任。況且,原告亦自承,系爭4樓房屋浴室2間漏水 ,小房間並無漏水,則原告所主張漏水之位置僅在其浴室範 圍,而現況是原告之浴廁早已修繕完畢,並未漏水,足見原 告更無受有損害可言。而原告主張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混凝 土龜裂掉落,顯然與混凝土氯離子超標有極大關連,原告拒 絕進行氯離子檢測,原告應係有意欲迴避其房屋氯離子含量 過高之事實。兩造所住居公寓大廈之公共管道間凸出物(排 氣墩),乃是由1樓直通5樓,並在屋頂平台設有通風口,該 管道間屬於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故就共 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民法799條之1規定及鑑定報 告內容可知,原告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剝落現象乃係原建築 鋼筋鋪築之墊高水泥塊施工不良,導致鋼筋下方混凝土保護 層厚度不為主要原因,既然原告之系爭4樓房屋因建商建築 工法不當,且疑似有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過高問題,該公寓 自興建迄今已有30年以上屋齡,原告屋內天花板混凝土剝落 及鋼筋氧化之原因顯非因被告之行為所造成,被告並無任何 侵權行為可言,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退萬步言,原 告主張其房間天花板20年陸續大塊水泥砸下、鋼筋外露、危 安,不能居住云云,則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原告所主張之 侵權行為發生時點既已經過20年,原告於今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顯已罹於時效,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之事實:
㈠系爭4樓房屋為原告吳思璇所有;系爭5樓房屋為被告賴澄惠 所有,此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第54頁)。
㈡105年1月21日系爭4樓房屋浴室及左側房間天花板均崩塌、 鋼筋外漏生鏽,為兩造所不爭執,有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照
片在卷考參(見司北調字卷第9至14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2人長期於系爭5房屋頂樓平台澆水種植花樹, 致所種樹根包住通風口,致原告吳思璇所有系爭4樓房屋室 內天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而受有損害,爰請 求被告2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 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過失之有無,應 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 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意旨參 照)。此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指一般具有相當知識 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 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 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次按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 張被告2人長期於系爭5房屋頂樓平台澆水種植花樹,所種樹 根包住通風口,致原告吳思璇所有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 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而受有損害等情,既為被告 否認,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㈡經查,證人朱益輝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住戶 到庭證稱:「我曾經於五年前整修過,磁磚住了二十幾年, 我曾經把屋內全部磁磚全部換新,磁磚有部分掀起,原告與 我母親、我太太可能有談過,我母親的年紀就是聽聽,原告 可能有所誤解,我問我母親是否有說因為五樓的原因造成三 樓的,理論上兜不起來,因三樓中間還隔四樓。」、「五樓 陽台有種花從一樓外面就看得到,整個社區百分之九十的人 ,跟我住的地方的地板有掀起來整修,我只能說陽台澆花跟 三樓室內地板掀起是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則 原告主張被告於頂樓平台長期澆水滲透使3樓房屋室內地板 脫落云云,即難採信。次查,原告提出錄音譯文記載:「吳 思璇:賴師傅,現在最重要的是六樓,五樓的徐先生他們的 六樓,樹根包住通風口,你跟我說六樓加蓋的包樹根,後來
徐先生跟我說他們它切除乾淨了,因為通風口滲水,那現在 通風口有做好嗎?這最重要。賴師傳:弄好了,仔現在下面 已經沒有再滴水了。吳思璇:不是啊,那通風口是你去做的 嗎?他就說他把樹根都切除乾淨了,他說他要做通風口,把 它修好,徐先生這樣講的,那你不是跟我講五樓徐先生他們 的六樓,通風口樹根包住滲水。賴師傳:恩…吳思璇:徐太 太,現在那個賴師傳,他說你們五樓加蓋六樓那個通風口那 個樹根,徐先生跟我說都切除了。徐太太:對,都切除了。 …吳思璇:現在樹根都剷除了吧?徐先生:都沒有啦,因為 我們跟隔壁都連在一起,現在都不會滴水了。」等語(見本 院卷第71頁),惟為被告否認,依據證人賴世峰到庭結證稱 :「(問:四樓滴水的原因是否查明?)五樓頂樓有維修管 道間長樹,樹根逆滲透到管道間,所以下雨就一直滴水。( 問:管道間為何會有樹木?)頂樓小鳥、糞便,久了就長樹 ,是自然生長,不是人去種的,不是五樓種的,已經長在水 泥牆了,五樓有種的盆栽都有花盆,而管道間的樹很大不是 五樓種的,這種情形之前有碰過,很多這種情形,後來樹有 砍掉。(問:四樓天花板有水泥塊大面積剝落,是否為漏水 造成?)不是這樣,房間水泥塊剝落跟漏水無關,浴室是有 水泥塊剝落,但不是漏水的關係,是因為久了。(問:你是 今年2月1日、3日來四樓補的,是五樓通知你的,1月27查出 後,你說五樓通風口種的盆栽的樹木包住通風口所以滲的, 這是你親口說的,是否如此?)我做這麼多,我忘了,但那 棵樹完全不是五樓種的。(問:請證人說明到現場有漏水的 地方,是廁所有漏水?還是房間有漏水?)兩間廁所漏水, 旁邊的房間是沒有滲漏水。當時兩間浴室在滴水、漏水,房 間沒有。(問:你說浴室漏水、滴水是從管道間的水積下來 的嗎?)對。(問:你是否有檢查過四樓屋內的管線有無漏 水的狀況?)有檢查但最後找到的原因是管道間的積水。」 等語(見本院卷第118至119頁);證人陳樹根結證稱:「( 問:你本人是否有到過現場看過四樓及頂樓?)主委晚上叫 我去的,我跟五樓說你的熱水管壞了,熱水管、蓮蓬頭彎頭 壞掉,第一次的判斷是這樣。再來,我叫證人賴世峰去敲浴 室五樓,我說先不要敲,電話再聯絡,慢慢查,因為管道間 一直在滴,因為從地下室開始到樓上頂樓加蓋整個浴室通風 口,通風口在頂樓加蓋旁邊,後來賴世峰跟我說管道間天然 樹木鑽洞,鑽洞是指榕樹鑽進磚牆內,說五樓的人常澆水的 原因,然後我就停工了,我沒有到五樓的管道間,五樓我有 去看,四樓我也有去,四樓滴水很厲害,是公用與主臥的浴 室滴水,五樓沒有漏水的原因是因為樹根滲透進入磚牆,五
樓天花板沒有滴到,水是滴到四樓天花板。(問:四樓房間 有無漏水?)沒有漏。四樓天花板鋼筋鏽蝕、水泥塊剝落原 因是因為鋼筋RC比較低,三十年前在蓋的時候,是時間久濕 氣比較重會造成腐蝕,該棟有好多戶有這種現象。(問:你 看過該社區有很多房子都有屋內天花板鏽蝕的狀況嗎?)對 。磁磚外牆剝落我也去貼過好幾間,地下室更嚴重。我去的 時候,以前熱水管的鐵管因為年久失修會導致鋼筋鏽蝕。四 樓漏水與五樓水管沒有關係,但天氣好的時候五樓澆花澆水 及下雨時,水都會從舊的榕樹穿透管道間滴到四樓。(問: 兩間浴室是因為五樓澆花?)是,但就算沒有澆花,下雨也 是會漏,榕樹會越長越大,不是五樓種的榕樹,是天然的榕 樹。(問:你說五樓好天氣每天澆花、澆水,五樓磚牆都裂 開,從通風口,樹根包住通風口滲下來,主委才請你們去, 賴世峰補強時說鏽蝕,鋼筋會滲透。樹根包住通風口,五樓 長期每天澆花、澆樹,所以裂開?)每間公寓好幾棟都有這 個問題,我沒有上去,賴世峰跟我講後我就知道了,水管沒 有敲五樓的冷水管,後來跟五樓議價,我開了快四萬元,他 說我拿工錢就好,我說房子三十幾年真的很爛,沒有修理, 浴室是剛好管道間抽風機那裡一直下來,我跟吳主委說水管 漏馬上漏,梅雨季節樓下的人怎麼受的了,每間住在樓下的 人都受不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前開證人 所述,系爭5樓房屋頂樓通風口內附著之樹木係天然生長而 非被告人為種植,且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鋼筋鏽蝕、水泥塊 剝落原因是因為鋼筋RC比較低,時間久濕氣比較重造成腐蝕 等情。至原告固提出被告於頂樓擺設盆栽種植花樹之照片、 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銹蝕等照片 為憑(見司北調字卷第9至22頁),但此僅能證明被告於頂 樓澆水種植花樹之事實,尚難憑此遽認即屬系爭4樓房屋室 內天花板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銹蝕產生之原因。 ㈢再查,審理中經兩造同意(見本院卷第105頁反面),送請 新北市防水防漏職業公會鑑定,經該公會顧問黃家齊分別於 106年2月13日、25日、3月31日、4月1日會同兩造勘查現場 後製作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並記載系爭4樓 房屋現況為「(二)7號4樓,如(附件二平面圖)。A.套房 浴室(主臥房浴室):
1.馬桶正上方PVC天花板內混凝土天花板(照片24)4"PVC污 水排管為7號5樓原建築配置管路,4"PVC污水排管右後側一 處水泥砂篥修補處,為鋼筋氧化混凝土剝落之修復,損壞原 因為原建築鋼筋鋪築之墊塊施工不良,樓板混凝土澆置鋪築 保護覆蓋層厚度不足(太薄)為主要原因,後因濕氣滲入日
久鋼筋氧化鏽蝕、澎漲、肇成混凝土崩裂掉落。另混凝土天 花板之白色粉末為白華(碱性物質)為水氣長久浸入混凝土 樓板內,日久水氣積多,其中所含有的酸性物質(因環境、 空氣、工業污染台灣國內的各種自然水都偏酸性,雨水都呈 酸性)酸性成份水氣長久浸入鹼性混凝土,形成酸鹼綜合, 兩種不同屬性物質(酸、鹹)使混凝土天花板表面層中性化 (劣質化)鋼筋受潮、酸性水氣浸蝕,水之組成分子滲入鋼 筋凝土保護層較薄、較脆弱處先龜裂再與空氣(水氣)接觸 ,裂縫內鋼筋加速腐蝕,鋼筋加速鏽蝕氧化澎漲、向外推擠 終致將龜裂之天花板混凝土頂落。混凝土成份較佳處及鋼筋 保護層厚度足之混凝土內鋼筋不受酸性物質、水份、氧分子 浸蝕,故完好如初,祇於表面長出白色粉末物質,且不停長 出及慢慢擴大,清除刷掉不久後,又慢慢長出來,必須完全 了解(白華生成之化學反應)及環境、水氣、空氣等…外在 各種侵害因素一一克服加上專業之防制技術與進口優質抑制 白華藥劑與擁有專業學術之真正專家,輕易即可完全解決白 華生成。故7號4樓主臥房浴廁內混凝土天花板白色粉末(白 華),為一般裝有裝潢天花板的浴廁混凝土樓板之通病。俗 稱(長霉、發霉)。
2.面盆及浴缸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白色粉末為白華其形 成原因與藥上方為同一密閉空間,所以完全相同。長霉(白 華)及鋼筋生鏽氧化混凝土落情形較嚴重。7號4樓套房浴室 混凝土剝落及白華較嚴重(照片24、25、26、27)造成原因 如下:(如照片28說明、標示)
(一)浴廁排風機排風口直接吹向混凝土樓板,無穿樑孔接 入管道間內。
(二)PVC污、排水分支幹管穿樑孔之另一側為原建築設置 管道間供本楝1-5樓兩間浴廁污、排水主幹用及兼俱 1-5樓本戶兩間浴廁排氣通改水氣滲過來。
(三)管道間三面PVC天花板上方砌紅碑牆未粉光,磚縫及 套管空縫(三-1)水氣滲過來。
(四)本戶四樓套房浴廁PVC天花板裝設小型浴廁專用排風 扇未接管入管道間,僅依靠污、排水分支幹管周邊空 縫(三-1)排風。
(五)水氣積屯PVC天花板內。
(六)僅以預留穿樑配管較大一點口徑空縫排氣(三-1), 浴廁之水氣積留于排風機口上方混凝土樓板與PVC天 花板間,排風機出風口周圍臨近處直接吹擊所以較嚴 重(一、四)
(七)4樓以上管道間(照片29)5樓再通至屋頂平台(照片
30、31、32)。管道間屋頂排氣墩(照片30、31、32 )頂蓋因雨天曾有滲漏水之前修繕時以鐵板、FR P浪 板覆蓋,墩體及相鄰牆面,角隅、底座塗有各類顏色 不一的防水膠及施作矽力康填縫,顯見管道間頂部之 排氣墩老化、龜裂雨水及四周地坪之水滲流入管道間 至4樓混凝土天花板,故長黑褐色霉菌及肇成樓套房浴 廁內鋼筋鏽蝕加速及擴大致鋼筋澎漲,將混凝土塊頂落 。
3.套房浴廁外部天花板
a.右側主臥房緊鄰套房洛廁天花板正常無潮濕滲漏(照片34 、35、36)。
b.主臥房緊鄰套房浴廁與鄰戶共用八吋分隔牆上半部正常無 潮濕滲漏。(照片35)
c.套房浴廁門口正上方天花板有潮濕、油漆斑剝、變色情形 現況已乾了,留下水潰痕跡。研析為之前管道間屋頂平台 排氣墩年久老化長期滲漏至5 樓公用浴廁地坪延伸所導致 。(照片37)
B.7號4樓B公用浴廁
1.面盆及馬桶、浴缸位置上方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整 間)長霉(白華)(照片38、39、40、41)為濕氣(水份 )所引起,大致原因與本戶(A)主臥房套房浴廁4-7小項 形成之各項原因相同外,另有較明顯量黑褐色霉跡及大量 水氣(照片41、42、43、44)之原因如下 (一)管道間于PVC天花板上混凝土樓板之間並無砌紅磚及 水泥砂漿粉光加以阻隔(照片42),故萬一4樓頂部 樓板以上有滲漏水必濺滲至7號4樓PVC天花板上方, 7號4樓公用浴室PVC天花板內管道間之周邊黑污痕跡 即為滲漏水後形成之污跡(公用浴廁照片43紅線標示 內)。
(二)混凝土樓板黑褐色霉跡為非自來水漏水源滲漏水形成 之霉菌。(照片43、44、45)
(三)樑上形成之長霉(白華)及混凝土樓板上長霉(白華 )(照片39)之形成原因及黑褐色、白色霉菌斑之 嚴重性與遍及度,為7號5樓公用浴廁內曾有水滲入後 ,再往四樓混凝土樓板漫延及7號5樓公用浴廁磁磚下砂 漿層及混凝土樓板層曾有一段日期長期潮濕含水潛在 所造成,因已修理好無跡象可供明確鑑定,依專業研 析漏水源頭為屋頂管道間凸出物(排氣墩四周)(照 片30、31、32),雨天滲漏水及四周地坪水,經管道 間內到5樓浴室地坪長期濕氣滲透至四樓混凝土天花
板所產生。
2.7號4樓B.公用浴室PVC天花板內混凝土剝落及鋼筋氧化已 以水泥砂漿修補,損壞原因為原建築鋼筋鋪築之墊高水泥 塊施工不良,導致鋼筋下方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為主要 原因,後因濕氣長期滲入,日久鋼筋氧化鏽蝕、澎漲肇成 混凝土崩裂掉落,濕氣來源:
(一)管道間于4樓PVC天花板上未砌紅磚牆及水泥砂漿粉平 。(照片42)
(二)屋頂管道間之排氣墩老化龜裂雨水滲漏長久,及四周 地坪內及地坪水滲水。(照片30、31、32) (三)4樓本戶浴廁排風機排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直接樓 板下(照片33)
(四)是否混凝土樓板含【氯離子(海砂屋)】過高,為主 要肇因之一,待檢測報告結果方知(照片46、47) (五)鋼筋施工不良: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低於3cm) 為主要原因(照片48)。
3.公用浴廁外正門口緊鄰浴廁天花板及左側臥房緊鄰浴廁天 花板:現況為水泥砂漿修補再批土刷漆,有修補施工過痕 跡。抵有幾處小點表面油漆龜裂斑剝及靠公用浴室之左後 臥房緊鄰混凝土表面水泥漆粉刷有陰影,油漆表面不平整 為一般油漆施工。(照片49、50、51、52)」等情(見系 鑑定報告第3至7頁);就「系爭4樓房屋是否有滲漏水現象 及其原因為何?」鑑定事項,系爭鑑定報告記載「(1)現 況並無潮濕水跡之地坪、混凝土樓板及壁、牆有滲漏情形。 (2)4樓PVC天花板內混凝土樓板及樑面黑褐色霉漬為管道間 頂部屋頂平台凸出物(排氣墩)雨天滲漏水及屋頂平台地坪 水滲漏下來,漫流所形成之霉跡,勘查時,4、5樓屋主說明 :前年4樓告知天花板內水泥塊掉落,由社區長期維護工程 行來估價及施工,4樓就從此未有再滲漏水,相關人証、物 証已提供鈞院參斟,現場勘察屋頂管道間及周圍之前確實有 滲漏水,其原因為年久未予維護檢修。(3)5樓浴廁現況一 切正常並無滲漏現象。(4)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門口外正方 混凝土天花板有曾滲水潮濕過痕跡,現況已乾了,漏源為屋 頂管道間滲流入5樓再經5樓地坪內及樓地板長期浸滲所導致 。」;就「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 蝕外露現象是否與房屋滲漏水有關?」鑑定事項,系爭鑑定 報告記載「(1)4樓原建築樓板鋼筋鋪築、水泥墊塊施作不 良、混凝土澆 置樓板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標準厚 度3cm以上)太薄為主要原因一。(4樓屋主提供混凝土掉落 泥塊,部份鏽蝕鋼筋處厚度不足3cm)(照片48)(2)4樓
混凝土樓板疑似【氯離子(海砂屋)】含量過高亦是主要原 ,待檢驗報告結果方知。(右為氣離子含量過高為主要原因 二)(3)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PVC天花板無孔洞通管道間既 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排風機排風直吹混凝土樓板 ,洗熱水澡時大量水氣積屯在天花板中,混凝土長期吸入水 氣,日久肇成保護層(混凝土)太薄之鋼筋處鋼筋生鏽、氧 化澎漲將厚度不足3cm(太薄)部份先頂起龜裂,水氣由龜 裂縫再長期加速滲入導致鋼筋氧化澎漲更嚴重,最後澎漲到 一定程度將龜裂混凝土頂開掉落,亦是次要原因之一。(4 )4樓公用浴室浴厠PVC天花板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 ,排風機排風直接吹混凝土樓板,洗熱水澡時大量水氣積屯 在天花板中,混凝土長期吸入水氣,日久肇成保護層(混凝 土未達3cm厚)太薄,鋼筋處鋼筋生鏽、氧化澎漲將厚度不 足(太薄)部份先頂起龜裂,水氣由龜裂縫再長期加速滲入 導致鋼筋氧化澎漲更嚴重,最後澎漲到一定程度將龜裂混凝 土頂開掉落,亦是次要原因之二。(5)4樓原建築管道間在 P V C天花板以上混凝土樓板以下段,兩面管道間牆未砌紅 磚與水泥砂漿粉光,四樓以下每層2間浴廁共計8間浴廁之水 氣排出經管道間長久排經4樓PVC天花板內鏤空管道間段,大 部份在P V C天花板與混凝土樓板間之空縫空間長期彌漫, 需等到四樓公用浴廁排風機開啟後,還須一段時間(大約2 小時)才能將彌漫外來水氣吹離、吹散,每日重覆不斷重覆 發生彌漫水氣,混凝土樓板長期吸入濕氣、浸蝕鋼筋,肇成 鋼筋氧化鐵蝕澎漲將混凝土漲裂最後再長期由裂縫吸收水氣 終至將龜裂混凝土板部份頂落掉下來,亦是原因之三。(6 )屋頂平台公共管道間凸出物(排氣墩)長久老化疏於維護 ,管道間四周地坪水及豪大雨、長久雨水滲漏入管道間內不 斷漫流至5樓公用浴廁樓地板中,進而滲入4樓頂混凝土天花 板擴散至周圍(包括兩側橫樑),加速加劇混凝土中性化、 酸化、劣化導致鋼筋生鏽,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處局部加 速龜裂,未予發覺加以止漏防滲及裂縫補強防潮、防滲處理 ,任其持續一再惡化,日積月久最後導致鋼筋氧化澎漲龜裂 ,(落下混凝土塊中可見鏽蝕氧化嚴重的鋼筋)。長期滲入 水氣導致混凝土樓板潮濕中性化、脆弱化由龜裂較弱處之混 凝土裂塊頂落,為主要原因四。(7)4樓屋主(屋主張德慧 及家人吳思璇)提供掉落三塊混凝土,鑑請鈞院參斟,送往 相關單位作(氯離子)含量分析(海砂屋檢測),檢驗報告 可供鈞院審理之依據,4樓公用 浴廁左臥房天花板混凝土 龜裂掉落與屋頂管道間長期滲漏之相互關聯之因果約佔30%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標應佔較大部份原因,待檢驗結果完
成,供鈞院參酌。」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7至9頁),並 有系爭4樓房屋管線分布圖、現場照片等附於系爭鑑定報告 可佐。故依系爭鑑定報告內容載明,系爭4樓房屋經被告僱 工修復後現已無滲漏水現象。至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 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等現象產生之原因,則以「4樓 原建築樓板鋼筋鋪築、水泥墊塊施作不良、混凝土澆置樓板 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標準厚度3cm以上)太薄」為 主要原因之一;另次要原因則為4樓主臥房套房浴廁及公用 浴厠PVC天花板排風扇出風口未接管至管道間,致天花板中 混凝土長期吸入水氣;或係4樓以下每層2間浴廁共計8間浴 廁之水氣排出經管道間長久排經4樓PVC天花板內鏤空管道間 段,致混凝土樓板長期吸入濕氣、浸蝕鋼筋;或係頂樓平台 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長久疏於維護,致管道間四周地 坪水及豪大雨、長久雨水滲漏入管道間內不斷漫流至5樓公 用浴廁樓地板中,進而滲入4樓頂混凝土天花板擴散至周圍 (包括兩側橫樑),加速加劇混凝土中性化、酸化、劣化導 致鋼筋生鏽等原因,尚與被告於頂樓平台放置盆栽澆水行為 無涉。此外原告復未能確實舉證證明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 裂、水泥塊掉落、鋼筋鏽蝕外露現象確係被告長年持續於頂 樓平台種植花木澆水所致,原告主張被告於頂樓平台澆水種 植花樹,所種樹根包住通風口,致系爭4樓房屋室內天花板 龜裂、水泥塊崩裂、鋼筋外漏乙詞,即乏根據,不足採信。 ㈣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2項、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 前開證人朱益輝、陳樹根、賴世峰等人證言及系爭鑑定報告 內容,均不足認定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掉落、 鋼筋鏽蝕外露現象係被告於頂樓平台種植花木澆水所致。又 頂樓平台通風口即公共管道間排氣墩因長久疏於維護,雨水 循管道間滲入系爭4樓房屋樓頂混凝土天花板致鋼筋生鏽等 原因,惟頂樓平台通風口係屬系爭4、5樓房屋之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之修 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自難 認被告未維護修繕頂樓通風口為有過失。故難認被告2人有
故意或過失造成原告系爭4房屋損害及其等精神受損,從而 ,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於法即 屬無據而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水泥塊崩裂、 鋼筋外漏情形之發生並無何故意、過失可言,亦未違背保護 他人之法律,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 15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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