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91號
ULDV,98,司促,6691,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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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林丁秀枝(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進(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文(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城(兼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珊慧(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麗珠(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有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
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丁秀枝、林有進、林有文、林珊慧、林麗珠於繼承
林鎮海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 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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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