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宸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宸畯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街75巷 28弄25之3 號4 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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