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77號
ULDV,97,訴,477,2009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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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丁○○
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5 月6 日以訴狀追加訴訟 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嗣於98年5 月8 日具狀撤回 追加之訴訟,被告亦於98年5 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表 示同意撤回,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㈣因 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㈤該訴訟標的對於 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㈥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 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 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乳公司)及丁○○為被 告,嗣於98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時,追加列乙○○為被告, 請求被告乙○○應與被告雲乳公司、丁○○負連帶給付責任 ,被告乙○○當庭表示同意,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准許。貳、實體部分:
原告方面起訴主張:
㈠先位之訴部分
⒈被告雲乳公司前廠長庚○○接洽原告承攬修繕生產線上



之均質機(下稱系爭均質機),雙方於96年11月26日談 妥檢修項目及零件,並議定檢修價款為新臺幣(下同) 594,405 元,原告於97年1 月7 日起派員至被告雲乳公 司廠區檢修,於97年3 月10日完成檢修後,被告屢以公 司人事變動為由,藉詞拖延給付貨款,復稱系爭均質機 未完成檢修,或檢修價款不符市價行情為由片面毀約, 拒絕支付價款。
⒉原告於97年6 月25日正式催告被告給付承攬報酬594,40 5 元,被告於97年7 月7 日函覆原告拒絕給付議定之價 款,原告只得依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⒊按法人對其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 本案發生時,被告丁○○為雲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 告乙○○為雲乳公司職員兼訴訟代理人,其在與原告維 修契約問題未解決時,請長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長理 公司)報價、修理,被告乙○○確有違約、詐欺、侵占 之嫌疑,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故被告丁○○、乙 ○○均應與被告雲乳公司就報酬之給付負連帶責任。 ⒋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⑴原告已將估價單上之零件更換至系爭均質機上,原告 確依操作保養修復手冊完成修繕工作,但因為系爭均 質機前端之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有問題,如 果沒有解決,系爭均質機會爆炸,但被告並未依原告 建議修復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之問題,導致 系爭均質機之壓力無法達到每平方公分180 公斤,系 爭均質機始無法正常運作。
⑵長理公司修繕部位與原告修繕部位不同,且被告公司 僅要求長理公司讓系爭均質機之壓力能達到每平方公 分150 公斤,於原告修繕時,卻要求原告須讓系爭均 質機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180 公斤,被告對長理公司 及原告之修繕要求並不相同。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4,405 元。⒉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之訴部分
苟認原告無法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原告已於97年7 月 15日發函告知被告已給付遲延,同時解除承攬契約,依法 被告對原告裝載於系爭均質機上之零件已無處分權,當即 回復原狀,將所有零件歸還原告,但聞部分零件業已毀損 ,無法歸還原告,被告自當負損害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 259 條、第490 條以下各節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提供



之零件,不能返還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於檢修過程中提供之全部零 件,不能返還者,應連帶給付原告594,405 元。⒉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方面則以:
㈠被告雲乳公司生產線上之系爭均質機損壞,經原告於96年 11月26日報價修繕費用為594,405 元,並於96年12月6 日 向被告雲乳公司前廠長庚○○保證修復至正常運轉為止。 惟原告公司多次進廠修繕,均未修復,系爭均質機未能正 常運轉,壓力無法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且運作時 異常震動,雜音很大,被告雲乳公司不得已另行委託長理 公司修復,原告確未完成承攬之修繕工作,自不得請求給 付報酬。
㈡原告主張系爭均質機係因前端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 器有問題,始無法正常運作。然系爭均質機經長理公司修 繕後,在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均未改變之情形下 ,已於97年5 月間恢復運作,故原告主張管路、原料、幫 浦、熱交換器有問題,導致系爭均質機無法運作,並非真 實。
㈢被告雲乳公司函請原告於97年7 月18日前至被告雲乳公司 就本件修護工作情況及報酬進行說明及協調,然原告均未 前來處理。97年8 月15日原告公司提供之三組cylinder中 位於中間之該組,由承接面撕裂鬆脫,進料閥因此上升而 遭連續撞擊,嵌入cylinder斷裂而仍固定之另一面,conn ectrod也因而折斷碎裂,被告雲乳公司於97年8 月28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原告亦未前來處理。被告雲乳公司遂 於97年9 月22日另行通知長理公司進行修護工作。被告雲 乳公司先後2 次委請長理公司修繕系爭均質機,分別支出 372,750 元、425,250 元,合計為798,000 元,原告縱得 請求給付報酬,被告亦主張應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 ㈣原告於97年7 月15日以存證信函主張解除本件承攬契約, 卻又依承攬契約主張給付報酬,二者顯有矛盾。再者,契 約之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及約定解除權,惟兩造間之承 攬契約並未有解除權之約定,原告亦未表明法定解除權之 法律依據為何,自不得片面解除本件承攬契約。系爭承攬 契約既未經合法解除,被告自無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 務。
㈤民法第28條為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被告丁○○於事發時 為被告雲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乙○○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系爭均質機之修護工程,係基於分層負責規定,由



被告雲乳公司前廠長庚○○與原告議定,被告丁○○、乙 ○○均未參與,何來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可言。且本件 純屬承攬契約之履約爭議,並無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被告援引民法第28條規定顯有誤解 。
並聲明:⒈原告先位、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雲乳公司於96年8 月間接洽原告承攬檢修被告雲乳公 司工廠之系爭均質機,約定檢修價格為594,405 元。 ㈡原告於97年3月10日檢修系爭均質機完畢。 ㈢被告雲乳公司迄今尚未給付原告修繕費用。
㈣被告雲乳公司於原告檢修期間,已依原告報價單購買檢修 零件。
㈤原告修繕完畢後,系爭均質機仍無法正常運作。 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有報價單2 份、兩造所發之存證 信函各2 份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為真 實。本件之爭點應在於⒈系爭均質機係因何故障請原告修 繕?⒉原告是否已依承攬契約完成修繕工作?原告之修繕 工作是否有瑕疵?⒊系爭均質機無法正常運作之原因係原 告未完成修繕,抑或系爭均質機生產線前端之管路、原料 、幫浦、熱交換器有問題?⒋如原告之修繕工作有瑕疵, 被告得否主張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⒌如原告確已完成系 爭均質機之修繕工作,事發時被告雲乳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訴訟代理人乙○○就報酬之給付應否負連帶責任? ㈡按「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之契約。又同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 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 條第二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 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 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僅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 給付報酬之義務。」「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 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 』(非祗『效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 。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 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見:民法 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即無視契約之約定,



而將除『工作外在形式』外之部分,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 責任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27號、84年度 臺上字第224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㈢原告主張被告雲乳公司因系爭均質機於製造牛乳時,壓力 無法達到每平方公分180 公斤,而委請原告修繕系爭均質 機。然被告否認曾要求原告維修系爭均質機使其壓力可達 每平方公分180 公斤,另抗辯稱系爭均質機於維修前係製 作保久乳,現則製作果汁及保久乳,製作保久乳和果汁之 壓力就是定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一開始是因為系爭均 質機之壓力無法一直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且運作 時會有異常震動,所以找原告來維修。查:原告之上揭主 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雲乳公司所舉證人即長理公 司負責人甲○○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生乳有脂肪球,製 作生乳時,如果不經過處理,脂肪球會浮上來,均質機的 用途就是以壓力將脂肪球打成小顆粒,均勻的散佈在牛乳 裡;我們在97年3 月間去檢查機器時,發現機器運作時震 動非常劇烈,且均質機運作是要將壓力加到每平方公分15 0 公斤,但每轉到150 公斤時,壓力就會陡降到每平方公 分100 公斤,之後才再升上去等語。證人即雲乳公司職員 丙○○則證稱:我是工廠的組長,均質機一開始是因為均 質壓力無法升到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且會產生類似氣爆 的刺耳聲,所以報請公司找人維修,我應該沒有向原告說 壓力要達到每平方公分180 公斤,我只是要求原告要讓均 質機以牛乳測試時,壓力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至200 公 斤間,機器不能有異聲,沒有特別要求壓力要達到180 公 斤。證人即前廠長庚○○亦證稱:這部機器原本就是設計 要做保久乳,壓力只需要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這部機器 一直以來都是以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之壓力運作,我們不 需要也沒有要求原告要將機器的壓力提高等語。依證人庚 ○○之證述可知,系爭均質機維修前係用以製作保久乳, 其平時運轉時之壓力只需達到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即可 將脂肪球均勻化,被告雲乳公司亦係要求長理公司讓系爭 均質機運作之壓力可保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自無理 由獨對原告要求令系爭均質機運作之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 180 公斤,故被告雲乳公司所稱系爭均質機原係因運作壓 力無法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且有異常震動及聲音 ,而委請原告修繕乙節,應堪採信。
㈣系爭均質機於原告修繕後,仍無法正常運作: ⒈被告雲乳公司於96年8 月間因系爭均質機運作壓力無法 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且有異常震動及聲音之故



,委請原告修繕,原告承攬修繕工作,分別於96年8 月 15日、96年11月26日提出報價單,表示系爭均質機應更 換活塞、進氣閥、排氣閥、均質閥第一段、第二段、第 一段壓力環、第二段壓力環、進氣閥彈簧、排氣閥彈簧 、均質塊、均質閥座及保養檢視校正中心等零件,總計 應支付報酬594,405 元。經被告雲乳公司同意後,於96 年12月進廠檢修,於97年3 月10日修繕完畢等情,有前 開原告報價單2 份在卷可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 認定為真實。依兩造所定之承攬契約,原告承攬之修繕 工作內容應為使系爭均質機運作壓力得以維持每平方公 分150 公斤,並排除異常震動、異聲等狀況,如原告修 繕未能依兩造之約定,排除系爭均質機之上開故障狀況 ,使系爭均質機得以正常運作,即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 「完成」。
⒉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均質機在維修前每 天約需生產10至15噸之保久乳,每次運作須超過1 小時 ,才能生產10噸的保久乳;原告將新零件裝在系爭均質 機上,以水測試沒有異聲,但只要換成牛乳,運作1 、 2 分鐘至5 分鐘後,就會產生異聲,像氣爆的聲音,異 聲出現後,壓力就會往下掉,因此我們認為原告沒有完 成維修工作;長理公司來維修後,管路、原料、幫浦、 熱交換器這些部分都沒有變動,但系爭均質機還是可以 正常運作等語。證人甲○○亦證稱:我們公司維修均質 機已超過20年,雲乳公司於97年3 月間請我們去了解故 障情形及評估是否可以維修,我們在97年3 月26日去勘 查,發現機器以牛乳測試運作時震動非常劇烈,製造相 同數量之牛乳,需要2 倍的時間,均質機運轉過程中, 每轉一圈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後,就會急降到 每平方公分100 公斤,之後再升上去等語,核與證人丙 ○○所稱均質機會產生異聲、壓力無法維持之狀況相符 。原告亦坦承均質機在維修完成後,仍會產生異聲,也 可能發生氣爆之狀況(原因詳如後述),故系爭均質機 在原告修繕後,運作時產生異常震動、異聲,及壓力無 法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以上之故障狀況並未排除 ,亦堪認定。
㈤原告雖主張系爭均質機於修繕後未能正常運作之原因係因 系爭均質機生產線前端之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有 問題,伊已完成修繕工作云云。惟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系爭均質機於 原告修繕後仍無法正常運作,已如前述。原告主張伊已 完成修繕工作,系爭均質機無法正常運作係因生產線前 端之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有問題,係有利於原 告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自應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
⒉然被告雲乳公司生產線前端之管路、原料、幫浦、熱交 換器究係何部位故障及如何影響系爭均質機之運作,原 告並無法指明,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證人甲○○證稱 :均質機運轉時壓力會從每平方公分150 公斤陡降到10 0 公斤,乳品入口的壓力正常是保持在每平方公分2 公 斤,但我們測試時跳到3.5 公斤,所以我們認為均質機 入口閥(即原告報價單上所載之進氣閥)及入口閥座( 即原告報價單上所載之均質閥座)有問題;入口閥座是 放在均質機壓縮本體閥座(英文名為block ,即原告報 價單上之均質塊)裡,要緊密結合在本體閥座,入口閥 座的尺寸應該要比本體閥座大0.05公釐,但拆下來檢查 時發現入口閥座比本體閥座的入口小0.03至0.05公釐, 因此閥座鬆動,導致牛乳無法正常地由入口進入,沒有 牛乳出來,壓力波才會有急降的情況,出口的牛乳量就 會減少;所以我們修理本體閥座,並作一個新尺寸的入 口閥座,將它塞在本體閥座,讓它不會鬆動,之後均質 機的運作就正常了;我本來以為入口閥座是原裝的,拆 卸下來後才知道入口閥座已被修改過,均質機故障之主 因即為入口閥座不良、鬆動等語。證人丙○○亦證稱: 原告曾經告知我們管路漏水、幫浦、原料有問題,但是 在長理公司維修後,這些部位均未改變,均質機還是可 以運作。原告亦自承裝載於系爭均質機上之均質閥座( 即入口閥座)、均質塊(即本體閥座)均係原告公司自 行生產,並非原廠所提供之零件。依證人甲○○、丙○ ○之證述可知,長理公司未改變均質機生產線前端之管 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之情形下,修繕本體閥座及 更換入口閥座,使入口閥座與本體閥座緊密結合,系爭 均質機即得正常運作。故系爭均質機故障應係入口閥座 與本體閥座未能緊密結合所致。而入口閥座與本體閥座 未能緊密結合之因素,係因原告公司於系爭均質機更換 之入口閥座及本體閥座,入口閥座卻較本體閥座小0.03 至0.05公釐之故,與系爭均質機生產線前端之管路、原 料、幫浦、熱交換器無涉。從而,原告公司主張系爭均 質機無法正常運作,係因管路、原料、幫浦、熱交換器



之問題所致,尚難憑採。原告之修繕未能依兩造約定, 排除系爭均質機之上開故障狀況,使系爭均質機得以正 常運作,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
㈥綜上,原告尚未依約完成系爭均質機之修繕工作,難認承 攬工作業已完成,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定作人被 告雲乳公司即無給付報酬之義務。原告依承攬契約請求被 告雲乳公司給付報酬594,405 元,即屬無據。 ㈦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 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 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 法第229 條、第25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規定,定作人俟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始有給付報酬 之義務,故原告就修繕工作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惟如前所 述,原告並未完成其承攬之修繕工作,被告雲乳公司即無 給付報酬之義務,是被告雲乳公司給付報酬之期限尚未屆 至,尚未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原告自不得逕 行解除承攬契約。故原告於97年7 月15日發存證信函予被 告雲乳公司表示解除契約,不生契約解除之效力,原承攬 契約仍然存在,原告備位之訴請求被告雲乳公司返還裝載 於系爭均質機上之零件,如返還不能,請求賠償零件之價 額594,405 元,自屬無據。
㈧次按民法第28條係就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加於法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非規定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法人所負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0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係依渠與被告雲乳公司之 承攬契約訴請被告雲乳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並非主張損害 賠償請求權,被告丁○○乙○○亦非承攬契約之當事人 ,依前揭判例之見解,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8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雲乳公司於原告修繕系爭均質機時之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乙○○負連帶給付之責。再者,原告 尚不得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雲乳公司給付承攬報酬或損害 賠償,原告請求被告丁○○乙○○與被告雲乳公司負連 帶給付之責,自無理由。
㈨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承攬報酬594,405 元,備位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於檢 修過程中提供之全部零件,不能返還者,應連帶給付原告 594,405 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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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