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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