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77號
ULDV,97,訴,477,2009081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