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87號
MLDV,98,補,387,2009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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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湘睿消防企業社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該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
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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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