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87號
MLDV,98,補,387,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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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湘睿消防企業社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車輛之市值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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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