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8年度,93號
MLDV,98,苗簡,93,200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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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丙○○○
      甲○○○
      己○○
      戊○○
      劉庭均即劉德貴之.
      劉珈均即劉德貴之.
兼上二人法
法定代理人 梁箔岑即劉德貴之.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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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