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35號
TPDV,105,訴,1035,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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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若無法遵期補正請具狀釋明相當原因)以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原證十四所列之切結書原本。
二、被告應提出本件採購案(含驗收、相關會議紀錄及內部簽呈 全部)之檔案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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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