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98年度,622號
MLDM,98,苗簡,622,2009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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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犯罪對國家安全、兵役管理、兵力動員所生之影響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786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公館鄉南河村12鄰南河79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 民國96年5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 知悔改,明知其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8年博愛甲字第251107 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該召集令於98年3 月19日由其父謝 傳盛代為領取,甲○○於同年5月3日自其父處收受上開教育 召集令後,知悉其應於98年5月4日,前往位於臺中縣烏日鄉 ○○路○段502號「成功嶺營區」,向苗栗縣後備旅第五營報 到,接受5 日之教育召集訓練,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 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至「成功嶺營區」報到。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證人謝傳盛於警詢之證述,(二)苗栗縣後備指揮 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苗栗縣後備教育指揮部教育召 集可下令人員清冊、中華郵政交寄大宗限時掛號掛號快捷郵 件函件存根、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苗栗縣後備旅步五營 98年度教育召集苗栗縣要員報到狀況一覽表各乙份。被告罪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意圖 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其有上 揭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 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檢察官 張 文 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 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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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