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高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八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八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二萬九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