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279號
NTEV,91,投補,279,200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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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高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八十九萬九千八百四十八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二萬九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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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