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59號
HLDV,98,司促,6159,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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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 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設於「台中市南屯區」,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又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亦未繳交聲請程 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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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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