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49號
TNDV,98,訴,649,2009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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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丙○○住址之記載,增列「臺南縣永康市○○路354號15樓之7」、被告乙○○住址之記載「臺南市○○區○村路○段806號5樓之7」,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村路○段806號5樓之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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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