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京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72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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