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52號
TNDV,98,補,352,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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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欠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
1,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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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