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楷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05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