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29號
TNDV,98,補,329,20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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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楷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05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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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楷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