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聖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魁
被 告 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期,票號一00一六號, 帳號三二八六-一號,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面額新臺幣二十一萬二千 七百二十三元之支票一紙,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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