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1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3年5月28日結婚,育有長子吳晨揚,夫妻 感情初尚融洽,詎被告於96年5月30日離家返回越南, 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被告未履行同居,顯係惡意遺棄 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訴請離婚。
(二)原告於婚前已告知被告,家中經營之事業需要共同工作 、協助,被告也應允,惟初到台灣幾個月,被告時常吵 著要回娘家,原告母親擔心被告回娘家後會不想回台灣 ,故一直慰勸被告,深怕被告對台灣生活不習慣,大家 對待被告均視如己出,被告幫的雖是自家工作,原告母 親每月仍固定給被告零用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家 中工作忙碌,惟原告父母係從早忙到晚,且因怕被告不 習慣,所以讓被告下午才開始幫忙,早上讓被告在家休 息,一年後兩造生下長子,之前原告母親曾向被告表示 如果想讓被告母親看外孫,在做月子時可以申請讓被告 母親到台灣幫被告,順便到台灣玩,被告不答應,並表 示很想回越南,於是讓被告回越南住一星期,原告父親 還讓被告帶一筆錢回越南,原告因有工作在身,無法陪 同前往,兩造長子也因還太小,故留在家中由原告母親 暫帶。
(三)被告95年從越南返回台灣,因在農曆春節家中遭小偷, 原告妹妹乃提議開立銀行戶頭讓被告存款,惟被告無意 願,原告母親就提議把錢暫放在伊那裡(因為鎖在保險 櫃內,會比較安全),如果被告想要用錢,可以隨時向 原告母親拿,或在回越南時將所存款項全數帶回越南。 又原告到34歲好不容易才娶被告,疼惜都來不及,何況 是用打的﹖且夫妻間難免會有摩擦,不管是誰的錯,最
後原告一定都會讓被告打個幾下,好讓被告出氣。 (四)被告所謂的生病,正是原告噩夢開始,發生在被告來台 灣差3個月就滿3年時,第2年5月中,一日下午,被告到 店裡向原告母親表示其頭有點痛,原告母親讓被告先到 樓上躺一下,約過了30分鐘,原告母親上樓看被告,發 現被告眼睛一直瞪的大大的,直視天花板,好像有點像 佛家人所說「沖煞到」,原告妹妹連忙上去看,也說被 告一直走來走去,口中念念有詞,惟因係講越南話,原 告家人一句也聽不懂,原告妹妹乃請其越南友人過來翻 譯,越南友人表示被告講的話都是胡言亂語,沒有一句 話是正確的,原告又趕緊求神問卜,神明也只說是「沖 煞到」,解一解就沒事,所以拜拜完後也只能回家。原 告及其妹妹亦帶被告至奇美醫院,到了醫院被告似乎知 道是要看醫生,就讓全身癱軟,被告對醫生的問診也似 乎沒什麼反應,致無法問出個所以然,原告問醫生是否 屬精神類疾病,醫生也沒辦法確實說出病情,原告也只 得領藥返家,日後生活情形完全走樣,被告的「瘋」變 本加厲嚴重。一日原告及其父母又帶被告至嘉義神壇, 被告也跟著又跪又拜,正要起身回家前數分鐘,被告告 訴原告想到樓上再拜一次,原告就跟著被告上樓,正當 原告要點香時,被告即從二樓往下跳,當場把大家嚇死 了,但這時說也奇怪,被告正好卡在一樓跟二樓邊界上 ,要下也下不去,原告連忙將被告送往醫院,醫生表示 被告腦部沒有受到傷害,也沒什麼外傷,惟為安全起見 ,仍留院觀察數日,出院後被告回到台南,在家中休養 ,原告父親則留在家中與被告作伴,惟被告情況時好時 壞,越南岳母提議給被告一筆錢,看看被告病是否會好 轉,結果被告錢一拿就提著行李,拉著兩造長子直往外 跑,並大聲嚷嚷來這邊3年了,公婆一毛錢都不給她, 鄰居聽到被告叫聲也跑出來看,原告父親想拉住被告, 被告竟一口咬住原告父親的左手,讓原告父親嚇一跳, 鄰居見原告父親拉不住被告,也一起幫忙,才平息這場 風波。被告生病期間,原告也試著與被告家人聯繫,被 告母親表示乾脆讓被告回越南治療,因為此種病需要回 越南才能痊癒,這樣的說法實在讓原告不太能接受,也 感到有點莫名其妙,難道越南有更好之醫療設備﹖(此 讓原告想起,好像聽很多人說,嫁過來之越南媳婦有些 人如果待個兩三年,想要回越南時就會用這種方式,回 去之後就不願意再回來,原告始終不信,因原告認為只 要對被告是真心誠意,這種事應該不會發生在原告身上
,且若被告真的想回越南,只要她說一下,原告也不可 能不讓被告回去,到了今天,原告才真正領教到原告的 手法可以如此激烈,竟然可以狠心拋下那麼小的子女, 就為了一定要回越南)。就這樣被告病情似乎毫無進展 ,將近半個月對原告家來說如同在地獄般,不曉得下一 刻會發生何事﹖所以儘管再怎麼不捨,就算被告再也不 回台灣,原告還是決定讓被告回越南。
(五)被告初到台灣時,有時會因為太想家而淚流滿面,原告 又不知道該如何安慰,還是靠著原告妹妹有時帶被告出 去散心以解思鄉之苦,至於為什麼原告妹妹會一直罵她 呢﹖應該要說在「裝瘋發病」期間,原告妹妹始終都認 為一個極為正常的人怎麼會說變就變,且係在完全無預 警之情形下發生,如果今天原告家人有凌打或虐待被告 ,致被告無法待下去,發瘋生病,那麼原告無話可說, 惟並沒有人如此做,所以原告妹妹認為這個病是被告裝 出來的,因而在被告要回越南的前一晚上,原告妹妹罵 了被告,因為被告的無情而害慘一家子的人跟著被告受 罪,也枉費大家對被告的好,尤以原告之父母最為無辜 。隔天被告整理好東西,原告母親又再給被告一筆錢, 原告帶著被告回越南,一到越南下了飛機,被告似乎完 全好了,原本原告還想被告回越南不知道要待多久,簽 證期限也即將到期,原告提議將被告護照帶回台灣,方 便加簽,被告卻精神奕奕提出要離婚,讓原告頓時無言 以對,接著被告看到家人接機,頭也不回地接者家人趕 快走了,原告只能默默坐在一邊等著回台灣之班機。原 告回台灣幾星期後,也曾託越南友人幫忙打電話,詢問 被告近況,被告卻用越南話直說不會講中文了。後來被 告有再打電話給原告妹妹,直說她想回台灣,惟要求被 告交代發病緣由,被告卻無法說出實情始末,原告覺得 被告對事情沒有一個交代,這樣有一次也就一定會有第 二、第三次,才痛下決心要離婚。被告要求支付80500 元醫藥費,卻無實質證明,且該支付被告的錢,原告父 母也全數付出,被告再要求所謂之醫藥費不合理,也因 現今兩造長子均靠原告撫養,現在景氣使得生意較差, 原告無能力支付等情。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書狀則以: (一)兩造婚後,被告於93年7月7日到台灣與原告同住,夫妻 初尚融洽,被告生下長子3個月後,原告讓被告於95年3 月13日返回越南探望親人7日,惟不讓被告抱長子同行 ,被告於95年3月19日回到台灣。被告自婚後到台灣迄
返回越南,約兩年左右,整天勤勞刻苦,有時侯需工作 至晚上,非常辛苦,惟原告母親只給被告5萬元回越南 ,而被告返回台灣後仍像以往一樣繼續工作,原告母親 卻未像以前一樣每月給被告5000元,已1年多,之後每 件事開始發生,原告毆打被告,原告父母亦不再愛護被 告,兩造感情漸漸冷淡,被告非常痛苦,只會抱著長子 哭,又因原告妹妹罵被告罵得非常厲害,被告不可出聲 ,致被告成一個瘋子,有時候清醒,有時侯迷迷暈暈, 發作嚴重,原告與其父母送被告去治療,亦未復原。被 告受男方家歹待,原告沒有安慰被告一句話,被告生病 時,原告拜託一位越南友人打電話告知被告父母;96年 5月31日係原告親自送被告回到胡志明市新山機場,原 告父親曾給被告1000元美金,從96年5月31日被告回越 南後,原告未曾問候被告,當被告在病中清醒時,有打 電話問候兩造長子、原告及其父母,惟原告家不接被告 電話,被告非常痛苦。
(二)被告越南之父母很窮苦,需借錢治療被告的病,迄今被 告已恢復百分之八十,當被告想起原告家如此對待被告 ,被告病又會發作,現在每天都要吃藥。被告之病係因 原告、原告父母、原告妹妹所導致,醫生表示被告治療 之時間很長,最少需要三年,被告返回越南迄今已近二 年,每個月藥費需3500元,迄今23個月藥費計80500元 ,目前仍經常吃藥,被告在台期間,一心孝順原告父母 ,還生下一子,惟被告沒有福氣,不能跟原告白頭偕老 ,目前被告病重,無法跟原告及兩造長子一起生活,只 希望原告能給付上開藥費給被告還債等語資為抗辯。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 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 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越南國人,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有關離婚之原因自應適用中華 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因之夫妻互負同 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苟非證明有不堪同居之虐 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拒絕同居,最高 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19年上字第2693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1、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婚後於96年5月31日回越南後,迄
今未再來台與原告同住之事實,固為被告所不爭執,並 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2月25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 980029916號函檢送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主張被告回越南後,經原告四處尋找未獲,被告存 心拋夫棄子,行方不明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且被告 辯稱:其婚後來台約2年期間,在原告家中辛苦工作, 之後原告母親答應讓被告回越南7天,惟被告自越南返 台後繼續工作一年餘期間,原告母親卻未再每月給付被 告5000元,之後不知何故即發生原告毆打被告、原告妹 妹一直罵被告、及原告父母不再愛護被告等事,兩造感 情逐漸冷淡,被告只能抱著子女哭泣,尤其原告妹妹罵 被告罵得非常厲害,致被告成了瘋子,時而清醒,時而 迷暈,原告送被告去治療,亦未復原,96年5月31日係 原告親自送被告回越南,自此原告未曾問候被告,被告 清醒時打電話欲問候原告及子女等人,原告家不接被告 電話等語,則經原告嗣後自承:被告於來台將滿3年時 某日,表示頭痛而上樓休息,原告母親去查看時發現被 告眼睛直瞪天花板,且走來走去,口中唸唸有詞,胡言 亂語,經原告帶被告求神問卜,又至奇美醫院診療,病 情均毫無進展,被告還曾在嘉義某神壇2樓往下跳而住 院觀察數日,出院後情況亦時好時壞,對原告家來說, 如同生活在地獄般,因被告母親曾表示乾脆讓被告回越 南治療,原告因而決定讓被告返回越南,96年5月31日 係原告陪同被告出境返回越南等語在卷可按,堪認被告 婚後與原告同住期間,係因罹患精神疾病,行為異常, 並無故跳樓,經多次就醫治療仍無起色,致原告決定聽 從被告父母之建議而讓被告返回越南治療,被告並無行 方不明之情形,則尚難謂被告係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 居義務;原告雖主張被告係裝瘋裝病云云,惟其既無法 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憑採。
2、次查,原告母親李阿蜜固到庭證稱:「被告家人叫我們 帶被告回越南就醫,被告回去之後就沒有消息,原告經 常打電話給被告,常常不接或不通,有一次被告打電話 回來給我女兒,我女兒要被告想清楚要不要來臺灣,如 果想來就讓被告來,結果被告就掛斷,後來原告打電話 過去就沒有人接。原告打電話是要被告回來住,但被告 卻不接電話」等語(參本院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已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其回越南後,原告不曾 問候被告,而當被告清醒打電話欲問候原告及子女時, 原告家人均不接被告電話,被告非常痛苦等語,核被告
既因病情無法治癒而返回越南接受治療,則縱或被告未 接聽電話,亦難認係故意不與被告聯繫,且證人李阿蜜 證述原告妹妹要被告想清楚要不要來台灣,如果想來就 讓被告來,結果被告就掛斷等語,亦與原告自承被告後 來曾打電話給原告妹妹,表示想回台灣,惟原告要求被 告交代發病原因,被告卻無法交代,原告身心俱疲,覺 得被告有一次,就會有第二、三次,乃決定離婚等語之 情節不符(參原告98年7月22日書狀),是上開證人之 證詞自難憑採。
3、綜上所述,被告既係因罹患精神疾病,經原告同意而返 回越南治療,即難認被告非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 且嗣後被告亦曾打電話表示想回台灣,係因原告認為被 告無法交代發病原因而決定離婚,亦難認被告有惡意遺 棄原告之主觀意思,是原告主張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 續狀態中,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4、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聲請酌定兩造子女之監護權人, 亦失所附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