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7弄2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立欣企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