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進興隆企業有限公司、吳進興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進興企業有限公司 於民國96年10月11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1,788,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5月1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 ,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8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對背書人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依據②提出相對人進興隆企業有限 公司、吳進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 本,並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 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5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 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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