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葉
倉宏即葉順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葉倉宏即葉順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26日起 至120年9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葉倉宏即葉順明於①85年10月4日②85年10月14 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20,000元②580,000元,借款期限均 至100年10月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有一期未如 期給付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葉倉宏即葉順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 1,109,9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而第三人葉倉宏即葉順明已於97年12月4日死亡 ,其繼承人等均已向本院呈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經 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葉倉宏即葉順明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8年度家抗字第38號裁定參照)。聲 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 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2件、本院民事裁定1件(98年度 財管字第34號)、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件(98 年度家抗字第38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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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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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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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東區 ○○○○段│629-35│建│5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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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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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 │
│ │號│ │ │ │ │ │出│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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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6│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2層樓房 │40│47│3.│90│平│全部│
│ │31│門路2段269巷│區虎尾寮│加強磚造│.1│.2│58│.9│方│ │
│ │ │8號 │段629-35│ │6 │0 │ │4 │公│ │
│ │ │ │地號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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