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060號
TNDV,98,司促,27060,2009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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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06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簡聖原
債 務 人 李佩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消費款新臺幣188,656元,及其中新臺幣120,240元自民國98
  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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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