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899號
TNDV,98,司促,24899,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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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債 權 人 千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千妙
債 務 人 正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票款新臺幣485,0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本件聲請人請
  求自民國98年7月11日起計算利息,與前述規定不符,超過
  前開准許部分,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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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