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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049號
TNDV,98,司促,19049,200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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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
債 權 人 金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億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億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 釋明請求金額1,222,120元之計算方式(與統一發票數額不 符,請列還款明細)②送貨單影本(並釋明簽收貨物之人與 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以釋明已履行對待給付)③名億營造有 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勿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④釋明債務 人公司(已解散)是否已進入清算程序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此項通知已於98年6月30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 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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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