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32
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慶鴻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蘇春花、陳佐昀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蘇春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陳佐昀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存摺交易明細中所有存入餘額均轉匯給其母 親蘇春花,債務人何以維持生活?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供應 自己及子陳佐昀之生活?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9月起至今所 有收入來源(包含路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齊祥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或給付 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於105年1月至3月 每月打零工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於106年1月 23日陳報狀卻稱105年1月至3月係在通化夜市及菜市場打零 工每日領得500元至800元(每月僅約1萬5,000元至2萬4,000
元)之月收入數額顯然不符,請說明何者為是?前後不符之 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所扶養親屬蘇春花、陳佐昀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 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各項 補助?請詳實列出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 何?並提出所有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103年9月至105年8月間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
八、聲請人自陳103年1月起至105年12月間僅繳納103年1至3月之 租金1萬5,000元,亦即聲請前2年(103年9月至105年9月) 間是否均無房屋租金(含水、電、瓦斯費)之支出?九、聲請人交通費、手機費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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