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訴字
第837號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390,00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59,941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安
法官 蔡美美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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