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8年度,50號
TNDM,98,簡附民,50,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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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楠發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 (98年度簡字第184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 零七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單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8年8月17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 在案,而原告於98年8月1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 有刑事附帶民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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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楠發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