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媛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承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
22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第2項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
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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