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仙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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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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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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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8年5月31日 │598,370元 │KE0000000 │ │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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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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