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440號
TPDV,98,除,1440,200908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98年3月25日 │9,765元 │NA0000000 │ │
│ │限公司 魯依華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