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419號
TPDV,98,除,1419,200908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優華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4月8日 │86,400元 │XA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優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