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8號
TPDV,98,重訴,138,2009082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邦分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貳佰
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