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洪玉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
邦分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貳佰
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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