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61號
TPDV,98,訴,761,200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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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
761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代 達代收人即訴訟代理人陳殷朔律師位於台北市○○○路 ○段 39號8樓之6之處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詳本院卷第49、 112 頁),上訴人應於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前上訴 ,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八年八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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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