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82號
TPDV,98,訴,482,2009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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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亞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48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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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