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93號
TPDV,98,訴,393,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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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複代理人   劉仲寧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十號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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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