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複代理人 劉仲寧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十號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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