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禁治產人乙○○○(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選定由甲○○任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
第32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業經禁治產人乙○○○之親
屬會議決議選任相對人之子即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之監
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
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
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
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
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
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者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
同居親屬,以年長者為先。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分別定
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
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
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乙○○○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只
有四名法定親屬會議會員陳柯奢圓、蔣柯碖、柯明田、黃添
丁四人存在,業經本院於98 年6月25日以98年度司家聲字第
34號民事裁定,另行指定李文駒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
會議會員。復經前開5 人開會議決選定聲請人甲○○為禁治
產人乙○○○之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95年度禁字第32
8 號裁定、親屬會議記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
第3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堪認為真實。本院依上開規
定,參酌禁治產人親屬會議決議結果之記錄,爰指定聲請人
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