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234號
CLEV,91,壢補,234,200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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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彭隆盛
  訴訟代理人 林炳堂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軍總司令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陸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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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